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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杜绝安全事故瞒报,追责外更要营造“不敢瞒不能瞒不愿瞒”的社会氛围
06-09 20:01:43 来源:上游新闻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26日,位于河南新密市的郑新中原乾通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但直至6月7日媒体报道此事,这起安全事故才浮出水面。

早在2008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煤炭行业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就明确要求,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然而,郑新中原乾通煤矿企业出资人李某和法定代表人张某没有及时上报,而是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迅速将死者遗体火化。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任何一起安全事故发生后都不可能不留痕迹。

“捂、堵、拖、瞒”,这一套根本行不通。隐瞒安全事故的危害,常常不比事故本身小。它会影响救援部门的决策,延误救援,扩大事故造成的损害;会影响调查部门找到事故原因,以彻底排除隐患,如隐患不除,事故可能再次发生;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让违规者逃避纪律追究。可见,瞒报安全事故,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漠视。

事故瞒报是安全生产领域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瞒报者明知瞒报涉嫌犯罪,还铤而走险,为何?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往往与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息息相关。正基于此,瞒报者为了一己之私,上推下卸,逃避责任,擅自私了,草菅人命。

公众谴责李某和张某的同时,当地监管部门也应该冷静反思:5月26日发生的安全事故,为何直到6月7日媒体曝光前才知晓?安全事故的主动监测机制,以及举报制度是否完备和通畅?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是否科学?伤亡事故的防范和事后处理工作有哪些深薄弱环节亟待改进?

杜绝安全事故瞒报,严肃追责是最好的警示灯。加大对瞒报、迟报事件的查处力度,才能引起责任人员的警醒和自觉遵从。除此之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立科学合理、责罚相适应的考核 处罚制度,完善安全事故主动监测体系,确保举报机制畅通高效,努力营造不敢瞒、不能瞒、不愿瞒的社会氛围和导向,以人为本,尽最大努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

上游新闻 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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