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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靓号拍出数十万元!微信QQ手机号游戏账号……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09-16 07:30:23 来源:上游新闻综合

近日,一条“去世后如何处理社交账号”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辛苦练级的游戏账号,添加成百上千个好友的微信、QQ,还有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这些使用越来越广泛的“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如何继承?网友对此众说纷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正在进入一个数字化生存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服务绑定了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资金账户等更为隐私和具有财产性质的信息内容。这些庞大的数字资产能否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被继承?

江苏男子通过公证继承父亲生前两个手机号码

江苏溧阳市民刘先生的父亲生前经营一家企业,这些年的生意往来绝大部分是通过两部手机完成的,2018年3月份刘先生父亲因车祸意外去世,刘先生希望把父亲的两个手机号码继承下来。溧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表示,首先要证明这个号码是刘先生父亲的,“先取得有机主姓名和电话的正式发票,然后叫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其他人表示自动放弃,由刘先生继承。”做了这些工作之后,2018年5月,刘先生最终拿到两份公证书,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已可以过户到刘先生名下。

西安法院曾拍卖“老赖”手机靓号 拍出数十万元

2019年4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将一名“老赖”的手机靓号挂上网络拍卖,拍出数十万元的高价,开创了西北地区司法拍卖虚拟财产的先河。

该名“老赖”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后,其拒不执行判决,名下一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只能暂时中止执行。去年底,执行法官发现,“老赖”名下有可供拍卖执行的新财产线索:两个5位连号的手机靓号,随即对这两个手机号进行了查封。此后,法院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完成了该两个手机靓号的网上评估、询价、议价工作。最终,尾号“99999”的手机号以40万元高价拍出,尾号“33333”的手机号以23.05万元的价格成交。

社交账号等咋处理,看看各公司的规定

微信:用户仅有使用权,不得继承

微信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申请注册后,仅获得微信账号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QQ:若非号码初始申请注册人,腾讯有权终止使用

QQ号码所有权属于腾讯;腾讯对QQ号码的使用授权,仅限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其他主体使用QQ号码;按规则,腾讯发现你并非号码初始申请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你使用该号码。

不过,微信和QQ里面的余额是用户财产,通过一定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流程,都是可以继承的。

新浪微博:博主去世的,亲属可找回账号

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微博账号昵称;博主死亡的,需提供博主死亡证明和户口本有效内容的电子图片或复印件、亲属签署的授权书,核实通过后会将微博账号保护并移交到新的账号持有人。

网易邮箱:账号无法直接继承

根据网易邮箱客服,账号所有人去世,亲属等需要获取邮箱资料的,可通过上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账号注册时的证件号码、账号主要使用的产品、常登录地区、账号安全信息等完成“账号修复”以修复邮箱。

手机号码:通过公证或法律文件可办理继承

移动:如原户主身故,亲属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应公证文件资料至指定营业厅办理;

联通:对于原机主死亡的,可由原机主的法定继承人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证明、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机主死亡证明原件,到联通自有营业厅办理;

电信:家人携带国家承认的法律文件可办理,如是靓号过户等特殊情况,需要视靓号的一些规则而定。

专家:建议网络服务协议中增加“虚拟财产可否被继承”选项

随着时代的发展,数字世界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不断深化,各种数字产品及信息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如何继承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仍需完善。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应当有条件地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在虚拟财产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及经济价值;其次,虚拟财产是合法财产。

朱长江认为,虽然我国的《物权法》《继承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总则》已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民事权利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也普遍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给与了肯定。很多国家都已经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在德国,虚拟财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

“由于虚拟财产可以被现实的金钱发生转化,具有经济性价值,如果不被继承,是一种浪费。”朱长江说,现在网络日益发达普及,用户数量也不断增大,产生的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不断升值,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承认虚拟财产可以继承是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的。

朱长江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对于侧重于精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适用限定的继承,对于极度隐私的内容应当不予继承。

其次,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在用户注册账户之时,在用户协议中增加一条标注条款供用户选择,即:用户所有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

第三,虚拟财产用户立下有效遗嘱。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可以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虚拟财产。

综合华商报、人民网、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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